保险人对第三人是否不享有代位权?
我买了一份保险,最近发生了保险事故,是因为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是不是对第三人不享有代位权啊?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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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对第三人是否享有代位权,需要分情况来看。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保险人的代位权。保险人代位权,简单来说,就是在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时,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之后,就可以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而引发保险事故,保险人在履行了赔偿义务后,是享有代位权的。例如,张三为自己的汽车买了保险,李四的过错导致张三的汽车受损,保险公司在向张三赔偿了修车费用后,就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李四进行追偿。 不过,也存在一些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权的特殊情况。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是因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与被保险人具有共同的利益关系,如果允许保险人对他们行使代位权,就失去了保险的意义。例如,在一个家庭中,丈夫不小心损坏了妻子投保的物品,保险公司赔偿后通常不能向丈夫行使代位权。 所以,保险人对第三人是否享有代位权不能一概而论,要依据具体的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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