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征地拆迁部门是否有执法权?

最近遇到征地拆迁的事儿,拆迁部门和我们一直谈不拢补偿问题。现在他们好像要采取一些强硬手段,我就想知道征地拆迁部门到底有没有执法权,能不能强行拆迁我们的房子,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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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部门通常没有直接的强制执法权,特别是针对合法房屋的强制拆除权。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从合法强拆的主体来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只有人民法院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才有权力进行强制拆除,行政机关自身并没有直接对合法房屋进行强拆的权力。 其次,从征收程序来讲,政府进行土地征收或房屋拆迁时,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例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在被征收人未得到合理补偿或者未在法定程序下达成搬迁协议时,征地拆迁部门不能擅自采取强制手段。 最后,关于违法强拆的禁止性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这就从法律层面杜绝了征地拆迁部门或其他相关主体通过非法手段进行强制拆迁的可能性。 总之,征地拆迁部门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不能随意进行强制拆迁等执法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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