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遥遥领先”这种表述违反广告法吗?

我是一家公司的宣传人员,在策划产品宣传语时想用“遥遥领先”这个词,但又担心违反广告法。不太清楚在什么情况下用这个词宣传会违规,什么情况下没问题,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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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告法合规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遥遥领先”是否违反《广告法》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遥遥领先”从字面意思理解,是指远远地走在最前面,通常用来形容某产品或服务在某个方面比其他同类具有显著优势。如果企业在广告中使用“遥遥领先”,并且有客观、真实的数据、事实依据来支撑该表述,证明其产品或服务在性能、质量、市场份额等方面确实远超同行业竞争对手,那么这种使用一般不违反《广告法》。例如,企业能够提供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市场调研数据等证据,表明其产品的某项关键指标大幅高于其他同类产品。 然而,如果企业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使用“遥遥领先”进行宣传,使消费者产生该产品或服务远超其他同类的误解,就可能构成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比如,仅仅是企业主观认为自己的产品好,却拿不出实际的数据或事实来证明“遥遥领先”,这种广告内容就涉嫌欺骗、误导消费者。一旦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虚假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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