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特效”两个字涉嫌违反广告法吗?

我准备做一个产品宣传广告,想用“特效”来形容产品的效果。但又担心这样用词会违反广告法,不知道“特效”两个字在广告里使用合不合法,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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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告法合规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广告中使用“特效”两个字是否涉嫌违反广告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广告法》第九条也明确了广告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比如“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 如果在广告中使用“特效”一词,是对产品或服务效果进行了不切实际、夸大的描述,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那么就可能构成虚假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例如,一款普通的护肤品,宣传具有“特效”,能在短时间内让使用者的肌肤变得完美无瑕,但实际上该产品并没有这样的功效,这就属于虚假宣传。 然而,如果产品或服务确实具有特定的、经过科学验证的效果,使用“特效”来进行合理、客观的表述,且不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解,那么通常不构成违法。比如,某药品经过严格的临床试验,证明对某种疾病具有特殊的治疗效果,在广告中使用“特效”来表述,并且同时提供了相关的科学依据和验证说明,这种情况下一般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所以,判断“特效”两个字是否涉嫌违反广告法,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主在使用这类词汇时,要确保有充分的事实依据,避免夸大和虚假宣传。否则,一旦被认定为违法广告,广告主可能会面临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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