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否适用占有改定?
我在做生意时遇到一个事儿,别人欠我钱,我有对方的货物,本来想着行使留置权。但有人说占有改定可能会影响留置权,我不太懂这两者关系,想知道留置权到底适不适用占有改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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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代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 从法律角度来看,留置权的成立需要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种占有应当是直接占有,而占有改定是一种间接占有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强调的是“合法占有”,在司法实践和学理通说中,一般认为这种占有是直接占有。因为留置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当债权人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占有时,其对标的物的控制程度较弱,不利于留置权的行使和保障。 若允许留置权适用占有改定,那么债务人可能通过与债权人约定占有改定的方式,表面上让债权人取得“占有”,但实际上债务人仍可随意处置该动产,这就使得留置权的担保功能大大减弱,违背了留置权设立的初衷。比如,甲欠乙货款,乙本可留置甲的货物,但双方采用占有改定方式,甲虽名义上把货物“交付”给乙,但实际上还在甲手中自由使用和处置,乙的留置权就如同虚设。 所以,综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目的等多方面因素,留置权通常是不适用占有改定的。这样规定有助于维护留置权制度的稳定性和有效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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