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是否优于一般法?
我遇到个事儿,现在有地方法规和一般法律在某个问题上规定不太一样,我不太清楚在实际处理中到底该遵循哪个。想了解下,地方法是不是就比一般法更优先适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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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适用中,通常所说的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而不是“地方法优于一般法”。特别法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特定的区域所制定的法律,一般法则是适用于一般人、一般事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这就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的法律依据。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消费领域的规定就是特别法。当消费者购买食品出现问题时,在处理纠纷适用法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优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关于地方法规和一般法律(这里主要指全国性法律)的关系,地方法规是地方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也就是说,全国性法律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如果地方法规与法律相抵触,那么地方法规无效。不过,地方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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