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社保局是否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我想了解下社保局在处理社保相关事务时,有没有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比如企业拖欠社保费用,社保局能不能直接采取措施强制企业补缴,还是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呢?我很想弄清楚这个问题,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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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保行政执行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判断社保局是否有行政强制执行权,我们需要先明白行政强制执行权是什么。行政强制执行权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权力。 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设定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社保局而言,它在某些情况下是有一定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以社保费用征收为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由此可见,社保局在征收社保费用方面,具有查询账户、划拨社保费等一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力,但在采取扣押、查封、拍卖等更严厉措施时,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来执行。也就是说,社保局并非完全拥有所有类型的行政强制执行权,而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部分行政强制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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