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立法权是否等于最高立法权?
我一直不太理解国家立法权和最高立法权的区别,不知道它们是不是一回事。在实际的法律体系和立法过程中,这两者看起来有些相似,但又感觉有不同。我想搞清楚它们到底是不是一样的,希望能有人给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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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立法权和最高立法权并非完全等同的概念。 国家立法权,指的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在我国,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要是针对国家根本性、全局性的事务进行法律创制,比如制定基本法律和其他重要法律等。这些法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对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起着关键的规范作用。 最高立法权强调的是在一个国家的立法体制中处于最高层级、具有最高权威性的立法权力。这种权力所制定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在我国,最高立法权同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来看,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这明确了我国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同时,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进行立法活动,其所行使的立法权具有最高权威性,体现了最高立法权的特征。所以,虽然二者有紧密联系,但国家立法权更侧重于权力本身的内容和性质,即进行法律制定等活动的权力;而最高立法权更突出其在整个立法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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