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如何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修改是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相关决定,并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首先,在劳务派遣业务经营条件方面。修改后的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这些条件:一是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这是对经营该业务的资金实力要求,保证有足够的经济基础来承担相应责任;二是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确保业务能正常开展;三是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并且,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后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其次,关于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利。第六十三条修改后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要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要是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就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同时,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然后,对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定位。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并且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最后,在法律责任方面。第九十二条修改后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临时性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岗位: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