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我所在的公司有用工派遣的情况,不太清楚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对这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和要求。比如劳务派遣业务的经营条件、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以及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限制等方面,想了解下具体的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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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首先,关于劳务派遣业务的经营条件方面。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具备一些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要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要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以及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且,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后,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这是为了规范劳务派遣市场,保障劳务派遣业务的合法、有序开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其次,在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方面。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若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则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同时,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这一修改旨在保障被派遣劳动者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报酬,防止其因身份差异而受到不公平待遇。 再者,针对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限制方面。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其中,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而且,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避免用工单位过度依赖劳务派遣工,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劳动者的权益。 最后,在法律责任方面。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加大了对违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为的惩处力度,促使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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