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再婚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对房屋是否有居住权?

我和现任配偶是再婚,现在担心如果对方去世,自己是否还能继续居住在现在的房子里。房子是对方婚前财产,我也不清楚有没有设立居住权相关的东西,就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从法律角度讲,我有没有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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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的规定下,关于再婚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对房屋是否有居住权的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也就是说,如果在再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书面合同等合法形式设立了居住权,并且进行了登记,那么在居住权期限内,即使一方去世,另一方作为居住权人仍然享有居住权。例如,夫妻双方签订了居住权合同,明确约定一方对房屋享有居住权直至其去世,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方在配偶去世后仍可继续居住。 其次,如果没有设立居住权,但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作为配偶,对房屋享有法定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继承相应份额的房屋产权,自然也就有居住权。比如,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可以继承属于自己应得的那部分产权,并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 然而,如果房屋是去世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且没有设立居住权,也没有遗嘱明确另一方有居住权的情况下,另一方可能就不享有居住权。比如,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且没有任何关于另一方居住权的约定,那么在其去世后,房屋将按照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的方式进行处理,另一方可能无法继续居住。 总之,再婚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对房屋是否有居住权,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是否设立居住权、房屋产权性质以及遗嘱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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