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是否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在侵权责任纠纷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一原则通俗来讲,就是当你向法院提出对方对你实施了侵权行为,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时,你就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你的主张是真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如果你认为对方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比如侵犯了你的财产权、人身权等,你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有侵权行为的存在,比如对方对你进行了殴打、损坏了你的财物等;其次,你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像身体受伤、财产损失等;再者,还得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因为对方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你的损害;最后,在一些情况下,还需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比如故意或者疏忽大意。 不过,“谁主张,谁举证”并不是在所有侵权案件中都完全适用。在某些特殊的侵权责任中,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例如,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在这类案件中,受害者只需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侵权行为的存在,而由侵权人来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还有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如果患者主张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一般情况下患者要承担举证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情形下,医疗机构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总之,在侵权责任纠纷里,多数时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当遇到具体的侵权纠纷时,一定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