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观侵权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外观侵权,简单来说就是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了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相似到容易造成混淆的设计。在国内,对于外观侵权的界定,有一套明确的法律标准。 首先,我们要明确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说,判断是否侵权,要先看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在申请时所提交的图片或照片,以及简要说明里所界定的保护范围。 其次,要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这就需要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比如,如果两者在整体形状、图案、色彩等方面相似,且这种相似会让普通消费者在购买时产生混淆,就很可能被认定为近似。 再者,还要看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专利审查指南》中对类似商品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判断时会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因素。如果两者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且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那么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另外,在判断外观侵权时,还需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在先设计抗辩。如果被控侵权人能证明其使用的设计是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公开的现有设计,那么就不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总之,国内外观侵权的界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从保护范围、设计相似性、商品类别以及特殊抗辩等多个方面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