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有家暴记录离婚孩子归谁以及离婚可以不接受冷静期吗?

我现在正打算离婚,对方有家暴行为,我有相关证据。我很担心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也不想经历离婚冷静期,想赶紧摆脱这段婚姻。想了解在这种有家暴记录的情况下,孩子一般会判给谁,还有能不能不接受离婚冷静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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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来说有家暴记录时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一般情况下,如果一方有家庭暴力记录,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存在不利因素,法院通常会倾向于将孩子判给没有实施家暴行为的一方抚养。但最终还是要依据实际案情,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定,比如双方的抚养能力、孩子之前的生活环境等。 接着说离婚冷静期的问题。 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是协议离婚,即使一方有家暴记录,也是需要经过离婚冷静期的,目前没有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因为家暴离婚就可以越过离婚冷静期。但如果是起诉离婚,一方遭受家暴并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提出离婚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种情况下不受冷静期的限制。 相关概念: 离婚冷静期:是指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并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存联联联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是指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事项时,要以保障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最符合未成年人利益的决策。在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法院会从生活环境、教育条件、抚养能力、亲子关系等多方面进行考量,选择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抚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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