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先诉抗辩权的效果是什么?

我在一个债务担保的事情里,给别人做了一般保证。债权人现在直接找我还钱,可我听说有先诉抗辩权。我想知道行使这个先诉抗辩权后会有啥效果,是不是就不用我还钱了,还是有其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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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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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简单来说,当债权人要求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在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程序上来说,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意味着债权人必须先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确定主债务人的债务,并且在获得生效判决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经过这些程序,主债务人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从实体权利方面看,在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之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处于一种暂时停止的状态。保证人可以以此为理由,对抗债权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比如,甲为乙的债务提供一般保证,丙是债权人。丙不能直接找甲要求还钱,而应先起诉乙,在法院判决乙还款并对乙的财产强制执行后,若乙仍不能还清债务,丙才可以要求甲承担保证责任。 不过,先诉抗辩权也有其限制。《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同时规定了几种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在这些情况下,保证人不能再以先诉抗辩权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先诉抗辩权的效果主要是给予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一定的程序上的保护,使其在主债务人财产未被强制执行前,暂时免于承担保证责任,但这种权利并非绝对,存在法定的限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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