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选举法规定了哪些选举原则?

我想参加村里的选举,但是不太清楚选举法规定的选举原则有哪些。我担心不了解这些原则会影响我参与选举的过程,也想知道这些原则能保障我哪些权益。希望有人能给我详细说说选举法规定的选举原则具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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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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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规定的选举原则是保障选举公平、公正、民主进行的重要准则,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普遍选举原则。这意味着在我国,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一原则体现了我国选举的广泛性,让尽可能多的公民能够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中来。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条的规定。 其次是平等选举原则。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所有有效选票都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它包含了选民投票机会平等、投票结果平等以及代表名额分配平等。例如,在划分选区时,要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进行,确保城乡选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这在选举法的第五条中有明确规定。 再者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这种结合方式符合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的国情,既保证了公民能够直接参与基层选举,又能通过间接选举产生更高级别的代表。相关依据体现在选举法第三条。 然后是秘密投票原则,也叫无记名投票。选民在投票时只需在选票上注明同意或不同意的候选人,无需签署自己的姓名,并在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这可以使选民自由表达个人意志,不受外界干扰和影响,更好地保障选民的民主权利。该原则规定于选举法第四十条。 最后是差额选举原则。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比如,选举一名代表,候选人一般应为两人或更多。这为选民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余地,让选民能够在比较中挑选更合适的代表,增强了选举的竞争性和民主性。选举法第三十一条对差额选举有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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