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贪污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下贪污罪的犯罪构成。我听说有人利用职务之便拿了单位的钱,这算贪污罪吗?我不太清楚贪污罪到底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构成,想知道在主体、行为、数额等方面都有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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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罪构成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的犯罪构成。 首先是主体方面。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简单来说,就是那些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人,才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其次是主观方面。贪污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也就是说,犯罪人是故意去实施贪污行为,并且就是想把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如果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其他非故意的原因导致公共财物的占有情况发生变化,那就不构成贪污罪。 再者是客体方面。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等。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对于维护国家机关和相关单位的正常运转至关重要,贪污行为严重破坏了这种廉洁性。 最后是客观方面。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比如,财务人员利用自己掌管账目和资金的便利,将单位的公款据为己有;或者领导干部利用自己审批项目的权力,骗取公共资金等。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或者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特定情形(如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等)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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