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环境污染侵权是指因行为人排放污染物或从事其他开发利用环境的活动,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共环境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构成要件: 首先是污染环境的行为。这指的是加害人通过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从而导致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生态系统受到破坏。例如,工厂违规排放废水、废气、废渣,或者随意丢弃危险废物等行为都属于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明确了污染环境行为是构成环境污染侵权的首要条件。 其次是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指受害人因环境污染而遭受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其他权益的损害。人身伤害包括因接触污染物而导致的疾病、伤残甚至死亡;财产损失则可能表现为农作物减产、养殖物死亡、房屋损坏等。例如,因工厂排放的废气导致周边居民患上呼吸道疾病,或者因废水污染导致农民的农田绝收等情况,都属于损害结果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也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进一步强调了损害结果在环境污染侵权中的重要性。 最后是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必须是由加害人的污染环境行为所直接或间接导致的。在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是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的难点。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污染后果的滞后性,要证明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并非易事。不过,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也规定了在一些情况下可以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的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或者破坏了生态;(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这就为因果关系的认定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和指导。 综上所述,只有同时满足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三个构成要件,才能认定构成环境污染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