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局罚款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当应急管理局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后,如果当事人对该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启动行政复议程序。首先是申请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时,需要准备行政复议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要详细说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阐述申请复议的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同时,要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书、能证明自己主张的其他证据等。 接着是受理环节。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会在五日内进行审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如果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机关会受理该申请;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行政复议机关会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然后进入审理阶段。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如果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被申请人应急管理局需要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最后是决定阶段。行政复议机关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复议决定。如果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会决定维持;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会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形,行政复议机关会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