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职工医疗期是如何计算的,有什么待遇?

我是一名普通职工,最近身体不太好需要请病假。我想了解下职工医疗期是怎么计算的,在医疗期内我能享受哪些待遇呢?比如工资怎么发,会不会被单位辞退之类的,希望懂的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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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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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医疗期的计算及待遇。 医疗期的计算与职工的工作年限相关。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而且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简单来说,就是给了职工一个相对灵活的病休时间范围。 关于医疗期的待遇,首先是病假工资。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就保障了职工在患病期间也能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维持生活。 另外,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为患病职工提供了一定的职业保障,让职工能安心治病。但是,如果医疗期满后,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且要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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