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纠纷案件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工程纠纷案件的管辖涉及到不同类型的法院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专属管辖的概念。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能通过协议改变管辖。 对于工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就属于不动产纠纷的范畴,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的纠纷,比如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款支付纠纷等,要向工程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外,其他类型的工程纠纷案件管辖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如果是工程设备采购合同纠纷,这类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那么就适用一般的合同纠纷管辖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根据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对于工程设备采购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在确定工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还需要考虑级别管辖的问题。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般来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所以,在确定了地域管辖之后,还需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由哪一级别的法院来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