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养老金税率是多少?


企业养老金,在实际操作中通常指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从税收角度来看,涉及到企业缴费、个人缴费以及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等不同环节。在企业缴费环节,根据《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在此标准内的企业缴费,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个人缴费环节,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也就是说,在符合标准的个人缴费部分,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在税前扣除的。 在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环节,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当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2014年1月1日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