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环境污染损失怎样评估,环境污染罪如何认定?

我公司附近有个工厂,排放了大量污染物,周边环境明显变差了。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该怎么评估呢?另外,这个工厂的行为是否构成环境污染罪,又该如何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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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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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环境污染损失评估和环境污染罪认定之前,先给大家解释一下相关概念。环境污染损失,简单来说就是由于环境污染对环境本身、人体健康、财产等方面造成的损害,需要用一定的方法来确定损失的大小。而环境污染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 对于环境污染损失的评估,通常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方法。市场价值法,就是根据市场上与环境污染相关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变化来评估损失。比如因为水污染导致渔业减产,就可以按照鱼的市场价格来计算损失。恢复费用法,当环境受到污染后,需要对其进行恢复治理,那么恢复所需的费用就是损失的一部分。比如治理被污染的土壤所需的费用。影子工程法,就是假设要建设一个能够替代受污染环境功能的工程,这个工程的造价就是环境污染的损失。比如为了弥补被破坏的湿地生态功能而建设一个类似湿地工程的费用。 在我国,关于环境污染损失评估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相关的法律和规范为其提供了指导。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接下来谈谈环境污染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认定环境污染罪,首先要看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这里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次,要有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这些有害物质包括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最后,必须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总之,环境污染损失的评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和采用合适的方法。而环境污染罪的认定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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