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需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是指由于行为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当发生环境污染侵权时,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首先,从归责原则来看,环境污染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无论污染者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只要其排污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存在污染环境并造成损害的事实,污染者就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来免除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停止侵害。如果污染行为正在持续,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污染行为。例如,工厂正在超标排放污水,受害人可以请求法院责令工厂停止排放,以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二是排除妨碍。当污染行为妨碍了他人对其合法权益的正常行使时,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排除这种妨碍。比如,工厂排放的废气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居民可以要求工厂采取措施消除废气的影响。 三是消除危险。如果污染行为虽然尚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存在造成损害的现实危险,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采取措施消除这种危险。例如,某化工企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存在泄漏风险,周边居民可以要求企业采取防护措施,消除泄漏的危险。 四是恢复原状。侵权人应当采取措施使受到污染损害的环境恢复到污染发生前的状态。比如,因非法采矿导致土地塌陷、植被破坏,采矿者需要对土地进行复垦,恢复植被。 五是赔偿损失。这是最常见的民事责任形式。当受害人因环境污染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时,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农作物减产、房屋损坏等;人身伤害赔偿则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有利于受害人获得赔偿。 此外,在确定环境污染侵权的民事责任时,还需要考虑一些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过错、第三人过错等情况可能会导致侵权人免责或减轻责任。但侵权人需要对这些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总之,环境污染侵权的民事责任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使污染者积极采取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当遇到环境污染侵权问题时,受害人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