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原则有哪些法律规定?


环境侵权原则是在处理环境侵权相关案件时遵循的准则,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我国环境侵权原则的规定。 首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不管污染者主观上有没有故意或者过失,只要其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通俗来讲,只要企业的排污行为导致了环境损害,即使企业已经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也需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领域的体现。该原则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因为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很难证明污染者的过错。 其次是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由于环境损害的复杂性和潜伏性,要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非常困难。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就是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的。当受害人能够证明污染者实施了污染行为,并且自己受到了损害,同时这种损害在逻辑上与污染行为有一定的关联时,法律就推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除非污染者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了相关内容,这一原则降低了受害人的举证难度,有利于受害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有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一般的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原告需要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过错、损害结果以及因果关系。但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污染者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污染者在技术、信息等方面具有优势,让其承担举证责任更符合公平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