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据可以证明是假离婚?


在法律层面,其实并没有“假离婚”这个概念,只要夫妻双方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由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婚姻关系就会合法解除。不过,如果想证明所谓“假离婚”这种情况,也就是证明双方并非真实意愿离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收集证据。 首先是双方的沟通记录,比如微信、短信、邮件等聊天记录,如果其中明确提到双方是为了某个特定目的,如购房优惠、规避债务等而办理离婚手续,并非真正要结束婚姻关系,这些记录就可以作为有力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所以此类聊天记录是具有证明效力的。 其次是证人证言,如果有其他人知晓你们假离婚的情况,比如共同的朋友、亲戚等,他们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言。但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弱,并且证人需要出庭作证并接受询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 再者,若双方在离婚前后有关于离婚目的及后续复婚等事宜的书面协议,这也是重要证据。书面协议能够明确体现双方的真实意图,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另外,离婚后的实际生活状态也能作为辅助证据。例如,双方离婚后仍然共同居住、共同承担家庭开支、以夫妻名义参与社交活动等,这些行为与离婚的状态不符,能侧面反映出离婚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愿。但实际生活状态的证明需要多方面的证据相互印证,单独的某一项可能证明力不足。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有证据证明所谓的“假离婚”,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一旦解除,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随意恢复的。对于财产分割等问题,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