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取证标准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行为。那么,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取证标准,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了解。 首先是主体证据。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因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可能构成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在取证时,要收集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性质、职务任命文件、工作职责范围等相关证据,以此来确定其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其次是行为证据。这方面主要是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挪用公款的行为。比如,要有相关的财务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来证明公款的去向和用途。如果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像赌博、贩毒等,就需要收集相关的违法活动证据,如赌博场所的证人证言、毒品交易的相关线索等。要是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像炒股、投资等,就需要收集相关的交易记录、合同等证据。对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情况,要收集公款挪用的时间、还款时间等证据。 再者是主观证据。要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用。这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相关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证据来体现。比如,犯罪嫌疑人在与他人的交流中明确表达了挪用公款的意图,或者在财务操作过程中故意规避监管等行为,都可以作为主观故意的证据。 最后是数额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的数额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要准确认定挪用公款的数额,需要收集详细的财务账目、审计报告等证据。不同的挪用公款用途,数额标准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总之,在对挪用公款罪进行取证时,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全面、准确地收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确保能够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