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哪些情形以外均属于法律禁止的转包行为?
我在做工程方面的工作,最近遇到转包相关的事情。我不太清楚法律到底禁止哪些转包行为,想知道除了特定的情形外,哪些转包是不被允许的,希望能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来保障自己工作中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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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行为指的是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也明确指出,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一般来说,除了合法的劳务分包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其他转包行为大多是被禁止的。合法的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而以下常见情形属于法律禁止的转包行为: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承包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等。这些禁止性规定旨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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