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优先受偿权的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一场涉及债务纠纷的官司中胜诉了,现在进入执行阶段。听说有执行优先受偿权,我不太清楚它的顺序是怎么规定的。我担心自己的债权在执行过程中不能优先得到清偿,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好知道我的权益保障情况。
展开


执行优先受偿权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执行优先受偿权的顺序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担保物权是具有优先受偿地位的。比如抵押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举个例子,如果甲向乙借款,用自己的房子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在甲无法偿还债务时,乙就对该房子的拍卖、变卖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其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的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再者,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最后,其他普通债权。在上述优先受偿权得到满足后,剩余财产才用于清偿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总之,执行优先受偿权的顺序一般是担保物权优先,然后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法定优先受偿权,接着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最后是普通债权。但具体案件中,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