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免税不退税需要先做抵扣吗?
我是一家外贸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出口业务时,遇到了出口免税不退税的情况。不太清楚对于这类业务,是否要先进行抵扣操作。想了解一下在法律规定上,到底需不需要先做抵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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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免税不退税是否先做抵扣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出口免税不退税”的概念。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不征增值税、消费税,这主要是遵循了增值税的属地原则,避免对跨国流转的货物进行重复征税。而出口不退税则是指适用这个政策的出口货物因在前一道生产、销售环节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所以出口时该货物本身就不含税,自然也无需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相关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所以在生产企业的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出口免税不退税的货物,其对应的进项税额通常是不能用于抵扣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的,因为这类货物本身就不涉及退税,且免税意味着没有对应的销项税来匹配抵扣。 对于外贸企业而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实行免退税办法,即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但如果是出口免税不退税的货物,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做退税处理,同时也不能用于抵扣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按照规定,外贸企业应将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总的来说,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外贸企业,出口免税不退税的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一般是不做抵扣处理的。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税收法规的要求,准确核算和处理出口业务的税务问题,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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