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出口适用免税时,进项需要转出吗?

我公司有出口业务,部分业务适用免税政策。对于这些适用免税的出口业务,涉及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做转出处理呢?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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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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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口业务适用免税政策的情况下,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是一个较为关键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什么是进项税额转出。简单来说,进项税额转出就是企业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原本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由于某些原因不能再抵扣了,需要从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中扣除。对于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当企业的出口业务适用免税政策时,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不能用于抵扣的,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比如,企业为生产用于出口免税货物而购进的原材料,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要进行转出。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准确核算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如果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应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操作,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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