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免税进项税转出发票金额如何计算?
我公司有出口业务,享受出口免税政策。在处理进项税转出时,不知道该怎么计算发票金额。我已经查看了一些资料,但还是不太清楚具体的计算方法,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了解计算的步骤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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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不征增值税、消费税。进项税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在出口免税业务中,对于进项税转出发票金额的计算,要依据不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 当企业能够准确划分用于出口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时,对于用于出口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直接进行转出。例如,某企业本月购进货物取得进项发票金额为100万元,其中明确用于出口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发票金额为20万元,税率为13%,那么这部分用于出口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为20×13% = 2.6万元,应将这2.6万元进行进项税转出。 当企业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比如,企业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为50万元,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为80万元,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为120万元,当期全部销售额为400万元,那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50×(80 + 120)÷400 = 25万元,这25万元就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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