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单位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在单位工作了一段时间,没签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现在单位要解除这种关系,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是不是应该给我支付经济补偿金呢?我不太懂法律,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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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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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存在着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一种状态。简单来说,就是虽然没有合同,但双方确实存在着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当涉及到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时,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是因为单位的原因导致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比如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那么单位通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等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并且单位不存在过错,比如单位没有拖欠工资、没有违反劳动法规等情况,那么单位一般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要是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单位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在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时,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关键在于解除的原因和责任归属。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应收集好相关证据,如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与单位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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