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是否具有可行性?
我在一场官司中胜诉了,但执行时遇到难题。法院说可能会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我不太懂这制度靠不靠谱。不知道它能不能保障我的权益,会不会让我拿不到应得的赔偿。所以想了解下这个制度到底有没有可行性。
展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在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从而暂时终结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 从积极方面来看,该制度具有一定的可行性。首先,它是对执行现状的一种合理应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如果一味地让执行案件久拖不结,不仅会占用大量的司法资源,也会使有限的司法资源无法合理分配到有实际执行可能的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符合严格的条件,如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等。这一系列规定保障了该制度不会被随意滥用。 其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意味着执行的彻底结束。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且法院也会定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立即恢复执行程序。这为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提供了后续的保障。 然而,该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比如,可能存在个别法院为了提高结案率而不当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这就需要申请执行人积极监督执行过程,确保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操作。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符合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在合理规范的情况下是具有可行性的,它在平衡司法资源和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也需要加强监督和规范。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