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仲裁的特征有哪些?


证券仲裁是解决证券市场主体之间争议的一种方式,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自主性:当事人在证券仲裁中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双方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还能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以及仲裁的程序规则等。例如,甲证券公司和乙投资者在签订证券交易协议时,就可以约定若发生纠纷将提交某一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专业性:证券市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涉及大量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证券仲裁机构通常会聘请具有丰富证券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士担任仲裁员。这些仲裁员熟悉证券市场的规则、交易流程和行业惯例,能够准确理解和判断证券纠纷中的专业问题。比如在处理一起涉及复杂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纠纷时,专业的仲裁员能够凭借其专业知识,对交易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准确的判断,从而保证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保密性:证券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这意味着仲裁过程和仲裁结果通常不会向社会公开,只有当事人和仲裁参与人员知晓具体情况。对于证券市场的主体来说,这可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商业信誉。例如,一家上市公司如果涉及证券仲裁纠纷,不公开审理可以避免公司的敏感信息泄露,减少对公司股价和市场形象的不利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快捷性:与诉讼程序相比,证券仲裁的程序相对简便、灵活,审理期限较短。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仲裁程序,加快案件的处理速度。这对于证券市场的主体来说非常重要,因为证券市场行情瞬息万变,纠纷的及时解决可以避免当事人遭受更大的损失。比如,在一些证券交易纠纷中,如果能够通过仲裁快速解决,当事人可以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减少资金的占用和损失。一般来说,仲裁机构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仲裁裁决,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及时的保障。 一裁终局性:证券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制度保证了仲裁结果的终局性和权威性,避免了当事人陷入无休止的纠纷解决程序中。例如,甲、乙双方就证券交易纠纷进行仲裁,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双方都必须遵守该裁决结果,不能再就同一纠纷重复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