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服务计征增值税的情况有哪些?


租赁服务计征增值税涉及到多种情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租赁服务的概念。租赁服务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将自己拥有的物品或资产,在一定期限内交给另一方使用,另一方支付相应费用的一种经济活动。根据租赁的对象和方式不同,可分为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租赁服务。 对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都需要计征增值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这种租赁方式在增值税方面,按照现代服务中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则是出租人将自己经营的有形动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租赁形式,同样需要计征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 而不动产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比如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则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总之,无论是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还是不动产租赁服务,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都要计征增值税。具体的计征方式和税率,要根据不同的租赁类型以及纳税人的身份等因素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