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试用期怀孕,用人单位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试用期怀孕,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这一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试用期的性质。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选择的考察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能够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女职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即使女职工怀孕,用人单位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比如女职工在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没有达到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所规定的标准。 然而,法律也对女职工在孕期的权益给予了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情形。所以,如果用人单位以女职工怀孕为由,依据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那就是违法的。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女职工有两种维权途径。一种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继续为女职工提供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等。另一种是如果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是根据女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总之,女职工试用期怀孕,用人单位不能仅仅因为怀孕这一事实就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女职工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