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有哪五种判决?


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审理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以下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诉讼的五种判决: 第一种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这种判决意味着原告的诉求不被法院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比如,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也合法,原告却起诉要求撤销该处罚,法院就可能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第二种是撤销判决。当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时,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例如,行政机关在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法院就可能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 第三种是履行判决。如果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法院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比如,公民申请办理营业执照,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或拖延办理,法院可以判决行政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办理。 第四种是变更判决。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法院可以判决变更。这体现了法院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有相关规定。例如,行政机关对某企业的罚款数额明显过高,与企业的违法情节不相符,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变更罚款数额。 第五种是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判决。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