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监管场所有哪五个严禁?


“公安部监管场所五个严禁”是为了规范监管场所执法管理,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而制定的重要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严禁监管民警体罚、虐待、侮辱在押人员。这是保障在押人员基本人权的重要要求。在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即使是在押人员,其人格尊严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在监管场所中,监管民警必须尊重在押人员的人格,不能以任何形式对其进行体罚、虐待或侮辱。 严禁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私自传递物品、伪造立功材料。监管场所是执行法律的特殊场所,需要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私自传递物品或者伪造立功材料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可能导致对在押人员的不当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虽然这里规定的是私放行为,但类似通风报信等干扰司法秩序的行为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严禁违规使用在押人员管理监室。监管场所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监室的管理是保障监管安全的重要环节。违规使用在押人员管理监室可能会导致监管秩序混乱,甚至出现安全事故。相关的监管规定明确要求,监管民警必须亲自负责监室的日常管理工作,不能将管理职责随意交给在押人员。 严禁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在押人员的会见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规定,这是为了保证监管场所的安全和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监管场所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例如,通常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会见。 严禁在监区内吸烟、饮酒。监区内是一个特殊的环境,吸烟可能会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饮酒则可能影响监管民警的正常履职。为了保障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秩序,严禁在监区内吸烟、饮酒是必要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的监管民警,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