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固定资产残值是怎样规定的?
我公司有一些固定资产准备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是不太清楚关于这些固定资产残值在税法上是怎么规定的。不知道在计算扣除的时候,残值需不需要考虑,怎么处理,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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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固定资产残值相关规定前,我们先来解释几个概念。固定资产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比如企业的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是指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符合要求的固定资产成本在购置当年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不是像通常那样按年计提折旧分期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等相关规定,企业在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是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对于固定资产残值,税法并没有明确禁止企业考虑残值。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按照会计处理方式确定固定资产的残值。 也就是说,企业会计上确定了固定资产残值后,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是以扣除残值后的金额来计算一次性扣除额的。例如,企业购买了一台设备,入账价值为100万元,会计上确定的残值率为5%,即残值为5万元,那么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可扣除的金额就是95万元。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应当保持一致,并且要做好相关的台账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这样做既符合会计核算的准确性要求,也能确保企业在税务处理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如果企业在处理固定资产残值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有疑问,也可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的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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