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子女归属是怎样规定的?


在涉外离婚中,子女归属问题是许多当事人关心的重点。下面将从法律适用和判定标准等方面详细解释。 首先,关于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这里的“扶养”就包括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这意味着在涉外离婚子女归属及抚养问题上,会综合考虑多种法律,选择最有利于孩子权益的法律来适用。 其次,在判定子女归属时,主要遵循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这和国内普通离婚案件中判定子女抚养权的原则是一致的。 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如果母方存在一些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情形,比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孩子可能会随父方生活。 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时,法院会优先考虑以下情形: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如果子女是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其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他们的意愿在抚养权判定中会被给予重要的参考。 此外,在涉外离婚案件中,还需要考虑一些特殊因素。比如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教育资源等。如果一方能够为孩子提供更良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这在抚养权判定中会是一个重要的优势。同时,如果一方长期与孩子共同生活,对孩子的生活习惯、学习情况等更为了解,也会在争取抚养权时更有优势。 总之,涉外离婚子女归属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确保孩子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当事人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得更准确和详细的法律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