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管辖权有哪些问题?


涉外离婚管辖权是指在涉及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婚姻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等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等具有涉外因素的离婚案件中,确定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院有权受理和审判该案件的规则。这一问题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能否顺利启动离婚程序,还会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后续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涉外离婚案件,如果被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那么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这体现了保护国内一方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即便国外一方已在其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法院依然可以受理该案件。 第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主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原住所地与他们的生活联系较为紧密,由原住所地法院管辖更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同国家对于离婚案件的管辖权规定可能存在差异。有些国家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确定管辖权,有些则以当事人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标准。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可能会出现多个国家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即平行诉讼问题。这可能导致当事人在不同国家的法院重复进行诉讼,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精力消耗。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管辖条款来预先确定管辖法院,明确约定双方同意由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院管辖离婚案件。这样可以减少管辖权争议,提高诉讼效率。同时,在选择管辖法院时,当事人还需要考虑该法院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程度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