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是怎样的?


外商投资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是一个涉及多方面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的过程,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申请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当外商投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即该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法院受理是重要的一步。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负责接管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企业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企业的内部管理事务等。 然后是通知和公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接着是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行使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等职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之后进行财产变价和分配。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最后是破产程序终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