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送达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涉及到一起涉外的法律纠纷,现在需要进行法律文书的送达,但不太清楚涉外送达的具体规则。不知道和国内送达有啥不同,也不了解在什么情况下适用什么送达方式。希望能了解一下涉外送达的法律规定,好为后续的事情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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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送达是指在涉外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的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涉外送达在适用范围、送达方式等方面与国内送达存在明显差异。 在适用范围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案件中,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适用涉外送达的相关规定。这就明确了涉外送达主要针对的是在我国领域外没有住所的当事人。 在送达方式上,法律规定了多种方式。其一为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如果两国之间有相关的国际条约,那么就按照条约中约定的方式进行送达。其二是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这是一种较为正式和官方的送达方式,一般由外交部门进行操作。其三是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这种方式适用于受送达人是中国公民的情况。 此外,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也是可行的。受送达人在诉讼中委托了代理人,并且明确授权其可以接受送达,那么就可以向该代理人送达。如果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有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也可以向这些机构或人员送达。 采用邮寄送达时,如果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也是被允许的。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适用,还可以采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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