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分为哪些形式?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遇到了牵连犯这个概念,不太清楚它具体能分为哪些形式。我想弄明白不同形式的牵连犯在实际案例中是怎么体现的,这样有助于我更好地理解这个法律概念,所以想请教一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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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牵连犯的常见形式。 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这是指犯罪人实施的手段行为与最终追求的犯罪目的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比如,为了实施诈骗犯罪,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然后用这些伪造的公文、证件去骗取他人财物。在这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是手段行为,而诈骗财物是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会构成相应犯罪;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即犯罪人实施的原因行为导致了某种结果,而该结果行为又独立构成了其他犯罪。例如,盗窃他人财物后,为了销赃而伪造相关的财物证明文件。盗窃财物是原因行为,伪造证明文件销赃是结果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盗窃罪,而伪造证明文件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中关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等罪名。 判断牵连犯时,需要看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内在的、紧密的联系,并且这种联系是在一个犯罪目的的支配下形成的。牵连犯虽然触犯了多个罪名,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从一重罪处罚。不过,法律也有特别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的情形,所以具体的处理要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总之,准确理解牵连犯的不同形式,对于正确定罪量刑,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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