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保全与先予执行有什么区别?
我遇到个事儿,涉及到向法院申请保障措施,不知道该申请行为保全还是先予执行。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适用条件、申请时间、执行方式这些方面,希望了解下它们的区别,好确定该选哪种方式。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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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都是在诉讼过程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概念不同。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通俗来讲,就是在诉讼期间,法院为了防止一方的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更大损失,先对该行为进行限制。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简单说,就是在判决还没下来之前,先让义务人给权利人一部分钱或财物应急。
从适用范围来看,行为保全主要适用于各类可能因一方行为导致另一方权益受损的案件,比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法院可以责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在一些相邻关系纠纷中,也可以责令一方停止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等。先予执行则主要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这里的情况紧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