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承诺有哪些形式?


在民法典的框架下,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形式对于合同的成立至关重要。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民法典中承诺的形式。 首先是明示形式。明示形式是最为常见的承诺形式,它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的承诺就是通过语言表达同意要约的内容。比如,在日常生活中,甲向乙提出以一定价格购买乙的某件物品,乙当场表示同意,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口头承诺。这种形式方便快捷,能即时达成合意,但缺点是缺乏书面证据,在发生纠纷时可能难以举证。而书面形式的承诺则是将同意要约的意思以文字等有形的方式表现出来。像签订合同、发送信件、电子邮件等都属于书面承诺。书面承诺具有明确性和稳定性,能够清楚地记录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发生争议,便于作为证据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其次是默示形式。默示形式并非通过明确的语言或文字表达承诺,而是通过受要约人的行为来推断其同意要约。例如,甲向乙发出购买特定货物的要约,并要求乙在一定期限内发货,乙按照要约的要求发了货,这种发货行为就构成了默示承诺。《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这里的“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就是默示形式的法律依据。不过,默示形式的适用有一定的限制,必须有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明确指示作为前提,否则不能轻易认定为承诺。 最后是沉默形式。沉默一般情况下不能视为承诺,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构成承诺。比如,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或者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表示,受要约人在一定期限内不作出表示就视为同意要约,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的沉默就构成了承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这就明确了沉默作为承诺形式的严格条件。 总之,民法典中的承诺形式多样,不同的形式有不同的适用场景和法律要求。在实际生活和经济活动中,我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承诺形式,并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