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有哪些形式?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在我国,遗嘱继承有着多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相应的法律规定。 首先是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简单来说,就是遗嘱人自己亲手写下遗嘱内容,表达自己对遗产分配的意愿,然后签上自己的名字,同时写清楚是哪一年、哪一月、哪一日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种遗嘱形式体现了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需要其他见证人在场,具有较高的自主性。 其次是代书遗嘱。当遗嘱人自己无法书写遗嘱时,可以请他人代为书写。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这里的见证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也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打印遗嘱也是近年来被法律认可的一种遗嘱形式。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随着科技的发展,打印遗嘱越来越常见,但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求。这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中有体现。 录音录像遗嘱是指以录音或者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同样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这种遗嘱形式方便遗嘱人表达意愿,但也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确保遗嘱的效力。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订立的遗嘱形式。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是因为口头遗嘱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其真实性和可靠性相对较低,所以法律对其适用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具体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最后是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因为公证机构会对遗嘱的订立过程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不过,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各种遗嘱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最后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