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工伤如何赔偿才合法?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多久?


在抚州市,工伤合法赔偿的情况要分两种来看。 如果公司给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公司需要赔偿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发生工伤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他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要是公司没有参加工伤保险,那么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公司支付。 具体赔偿项目如下: - 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 交通、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公司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外地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由公司按照出差标准报销。 - 误工费:职工因工伤接受治疗,停工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公司支付。伤情严重或特殊的可延长,但不超过24个月。 - 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期需要护理的,由公司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 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公司的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公司按月发伤残津贴等。 关于工伤认定的期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总之,了解这些规定能更好地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赔偿依法依规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