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保证责任是怎样的?


在了解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保证责任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这里的“不能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无法偿还债务,比如债务人破产、财产被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务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也就是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且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保证人权益的保护。 总之,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责任存在明显区别。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责任具有补充性,而连带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责任具有连带性。当您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时,一定要明确保证方式,清楚自己可能承担的保证责任,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